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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保字第 52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各地方法院與同院檢察處對少年緩刑或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執行,應如
何劃分
主    旨:關於貴處函請就各地方法院與同院檢察處對少年緩刑或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之執行應如何劃分乙案,函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七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檢明執甲字第二八三四七號函。
          二  本案經提本 (七十二) 年十二月十三日司法院副祕書長、法務部次長
              第二十九次業務會談,結論如下:
           (一) 少年犯假釋出獄時,未滿十八歲者,由檢察官聲請地方法院裁定後
                ,由少年法庭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已滿十八歲者,由檢察官指揮
                執行保護管束。
           (二) 少年於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者,由少年法庭觀護人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2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2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