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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監司字第 7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各監獄受刑人於獲准假釋後,如須留監繼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其保護
管束應如何聲請裁定
主    旨:臺灣新竹少年監獄函請轉知  貴處聲請裁定假釋人呂○月之保護管束乙案
          ,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臺灣新竹少年監獄本年八月十六日少監中教字第一八一四號函辦理
              。
          二  各監獄受刑人於獲准假釋後,如須留監繼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其
              保護管束應由執行監獄於該受刑人拘役或易服勞役期滿前逕行通知該
              管地方法院檢察處聲請裁定,毋需經由本部函轉。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2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2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