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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決字第 21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來函所稱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參照附
件資料,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上未
有處分,似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
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又共有土地中如有部分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似非法之所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