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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決字第 14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11 日
要  旨:
查因結婚而收養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其目的在使原無直系血親關係之子女
,因收養而發生擬制血親關係,但養子女與養母之配偶 (即其生父) 間原
有親子關係依然不變,業經本部七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法70. 律字第一○九
三五號函復參考在案。本件宋○珍之原來婚生子女,無論其養母 (即其被
收養前之繼母) 有否冠以夫姓,仍從生父「宋」姓,於法並無不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