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司字第 13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03 日
要  旨:
台灣省政府函詢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讓售眷舍退還價款後其債
權如何確保一節,其中關於設定抵押權後始行營造建築物者,依民法第八
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此部分債權之確保,似無影響。惟如仍有顧慮,則原訂讓售契約既已履
行完畢,本可不必辦理退款。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