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訴訟上和解兼具有私法行為性質,故解釋和解筆錄之內容,依民法第九 十八條之規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本件函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和解筆 錄,其內容第一項所稱地價,究為公告地價,抑或公告現值,自應以當事 人之真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