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尚無信託法之制定,關於「慈善信託」事業,得設立財團法人辦 理之。至於來函說明一所列三項問題,分別說明如左: 一 對於判決有罪之人剝奪其享有公權之能力,謂之褫奪公權,我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對於判決有罪之人剝奪其財產權 ,謂之沒收,散見於各種刑事法律條文之中,並請參照刑法第三十八 條至第四十條規定。 二 法律並未限制曾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三 法律並未限制曾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為財團法人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