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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61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我國目前尚無信託法之制定,關於「慈善信託」事業,得設立財團法人辦
理之。至於來函說明一所列三項問題,分別說明如左:
一  對於判決有罪之人剝奪其享有公權之能力,謂之褫奪公權,我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對於判決有罪之人剝奪其財產權
    ,謂之沒收,散見於各種刑事法律條文之中,並請參照刑法第三十八
    條至第四十條規定。
二  法律並未限制曾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三  法律並未限制曾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為財團法人之董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