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地上權係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 (見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 ,如謂土地共 有人之一人得因時效而就該土地取得地上權,則該土地之共有關係既無變 更,即無異認其可取得「使用自己土地之地上權」,殊與民法關於地上權 之規定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