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59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按地上權係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 (見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 ,如謂土地共
有人之一人得因時效而就該土地取得地上權,則該土地之共有關係既無變
更,即無異認其可取得「使用自己土地之地上權」,殊與民法關於地上權
之規定有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