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
理疑義
主 旨: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
理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釋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年十二月廿九日七○府法三字第一一六七九八號函。
二 本件經報奉 行政院七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七十一法字第四二六八號
函釋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宜力求迅速,人民誤向非賠償義
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被求損害賠償之機關認其所屬下級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時,自得交由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辦理,並副知請求權人
,以免須由請求權人另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