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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30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一  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雖規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
    之證人。惟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結婚之
    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從而,中
    華民國國民 (無論男女一方或雙方) 在日本結婚,縱無公開儀式或二
    人以上證人,如已依日本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申報而成立有效之
    婚姻者,我國法律仍承認其效力。
二   (一) 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結婚登記,僅係戶籍上之登記
          ,並非結婚之形式要件。倘不具備結婚之法定方式,縱已辦理
          戶籍上之結婚登記,其婚姻仍不能認為已經成立。
     (二) 若已具備結婚之法定要件,縱未辦理戶籍上之結婚登記,其婚
          姻仍為有效成立。
     (三) 在國內結婚,或涉外婚姻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時,均以舉行儀式
          之日為婚姻成立之日。
三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我國駐外代表機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
    究應檢具何種資料,因戶籍法第八條所稱之僑民戶籍登記辦法尚未訂
    定,目前似由貴屬駐外單位掌理其事 (參見貴部 (外交部) 領事事務
    手冊第四頁) ,宜請貴部酌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8、9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