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照「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定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私法人有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之分,前者以社員為組織基礎,後者以捐助
財產為組織基礎。依中央信託局條例第一條規定,該局為政府設立之機關
,既非以社員之組織為基礎,即不能成為社團法人。又依同條例第二條之
規定,該局資本雖由國庫撥給,然其顯非以捐助財產設立財團為目的,復
無訂立捐助章程之事實 (參照民法第六十條) ,且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之規定,該局決算純益中,除公積金暨職員福利金外之餘額,悉數解
繳國庫,凡此均與財團法人之性質不合。倘僅將同條例第二條修正為:「
本局為法人,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餘條文均不修正,則該局究係何種
法人,即成疑問,能否據以辦理法人登記,尚有商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