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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36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夫妻雙方通謀而為假離婚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
上字第二一五號、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六號判例及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
九二○號判決參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