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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32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有效債權為抵押權成立之要件。故債權如已合法成立,縱已逾清償期而未
清償,亦不影響債權之存在,自可設定抵押權加以擔保。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