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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30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王○鳳檢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申請認領非婚生子女沈○惠、沈○娟一案,依據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一年十
月十八日 (七十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四六號函略以:「二、按妻
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所生
子女為婚生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法第二項之規定
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
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例參照) 。三、沈○惠、沈○娟
係湯○葉與夫沈○心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在未經於受胎期間未
與妻同居之夫沈○心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既依法推定為
婚生子女,自不得由他人申請認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