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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22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前段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為一
切法律行為。」本件林○呈之委託書記載:「本人....之印鑑,全權委託
李○信保管及使用。」是否概括委任之意思,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本部未
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