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前段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為一 切法律行為。」本件林○呈之委託書記載:「本人....之印鑑,全權委託 李○信保管及使用。」是否概括委任之意思,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本部未 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