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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20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27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之臺灣收養須養父與生父雙方合意始能成立,已未申報戶口,於
收養之成立並無影響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期之臺灣,有收養制度之存在,當時收養須養父與生父雙方合意
          始能成立,已未申報戶口,於收養之成立並無影響 (參見臺灣民事習慣調
          查報告第一五九頁、第一六一頁) 。故戶籍資料雖無收養關係之記載,如
          有證據足以證明當時確有收養之事實,仍應認其有收養之關係。至於神主
          牌位或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保證是否足以證明有收養關係,核屬戶政機關
          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