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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06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未成年之父母,不問其已否結婚,均有行使親權之能力。父母代未滿七歲
之未成年子女與他人訂立收養契約,乃親權之行使。故本件限制行為能力
人林○娟,如係代其未滿七歲之非婚生子女與他人訂立收養契約,該項契
約,似為有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