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出獄人提交職訓總隊繼管,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
主 旨:假釋出獄人提交職訓總隊繼管,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廿四日板分檢化保字第一一八九一號函。 二 假釋出獄人提交職訓總隊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者,性質上仍屬保安處分 之執行,在此期間得囑託該執行場所代為執行保護管束。 (參照前司 法行政部台六十五函監決字第一○二三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