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台灣武陵外役監獄受刑人陳xx因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指揮執
行另案拘役易服勞役而變更其原執行順序,不無影響受刑人之權益,及希
照本部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法 69 監字第○九五六號函案例,轉知重行
研議報部。
說 明:一、依據台灣武陵外役監獄七十年七月廿一日武外監教字第一二七八號函
辦理。
二、查受刑人陳××因違反票據法等多罪,分別判處徒刑、拘役、罰金,
依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原執行指揮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記載,
其拘役一二○日,易服勞役一八○日已於六十九年九月二日執行完畢
,自六十九年九月三日起繼續執行其徒刑部分。該受刑人且於七十年
元月被遴選至台灣武陵外役監獄繼續執行,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並已
依法縮短刑期十二日。
三、頃因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另檢發執行指揮書六份變更執行
順序,將其原已執行徒刑之期間(六十九年九月三日至七十年六月三
十日)變為執行拘役、易服勞役之期間,致該受刑人刑人累進處遇之
編級及依法縮短之刑期失去依據,影響權益甚大。為免易服勞役及拘
役罹於時效,希依首開函號案例採插接執行,以維受刑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