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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字第 14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補充提示法務部七十年三月六日法七十監決字第三三七二號函規定各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少年在所成績紀錄事項
主  旨:補充提示本部七十年三月六日法 70 監決字第三三七二號函規定各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少年在所成績紀錄事項,函請查照並轉
          行知照。
說  明:一、本部七十年三月六日法 70 監決字第三三七二號函計達,各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有關承辦人員應切實依照該函規定辦理。
     二、刑事被告,收容少年因上訴移押或移送執行時,有關被告性行考核資
       料,少年在所成績紀錄,若未能隨同移送,至遲不得逾二日移送受送
       達機關,該等資料除應予密封以防遺失外,並應循下列程式之一辦理
       送達。
     (一)交由押解法警送達,應依一般公文處理完成收發手續,以昭慎重,
        並明責任。
     (二)如交付郵遞應以掛號函寄。
     三、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對被告性行考核、少年在所成績,應指定專人
       辦理,從嚴翔實核記,不得徇情浮濫。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0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8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110030189
  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