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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字第 08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釋示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之受刑人,其責任分數及報請假釋應執
行刑期之計算方式,應按各罪佔總刑期之比例計算
主    旨:貴監請釋示:關於受刑人吳○○之竊盜、搶劫二罪係少年時所犯,脫逃罪
          係成年時所犯,其責任分數及報請假釋應執行之刑期如何計算乙案,復希
          查照。
說    明:嗣後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中,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其責任分
          數及報請假釋應執行之刑期,應按各罪佔總刑期之比例計算。本案受刑人
          18  歲以前所犯二罪刑期共十二年六月,18  歲以後所犯一罪,刑期六月
          。合計十三年。前者(十二年六月)佔全部十三年之25/26,後者(六月
          )佔全部十三年之 1/26。裁定應執行刑十二年六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十九條之規定,成年犯第四級之責任分數為 144  分,少年犯為 96 分
          。成年犯之責任分數乘以成年犯刑期所佔比例,加上少年犯之責任分數乘
                                              1      25
          以少年犯刑期所佔比例(其程式為:144×─+96×─),所得之 98 分(
                                              26     26
          小數四捨五入)‧即為受刑人之責任分數,(累犯與初犯之刑期合併計算
          時亦依此方式計算其責任分數)報請假釋應執行刑期比例部分亦同,即以
          全部應執行刑中,成年犯所佔比例乘以二分之一‧(其程式為:12  年 6
              1  1                25  1
          月 ×─×─+12 年 6  月× ─× ─,所得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不滿一日者
              26 2                26  3
          ,以一日計算),即其報請假釋時應已執行之刑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2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82-3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