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決字第 13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查法定監護人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戶政機關可依職
權為必要之調查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台 (44) 公參字第
二二四八號函參照) 。至於李○惠所提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七十四年親字第
三號民事判決,如已確定,則其可否據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亦宜由戶
政機關本於職權審酌採認。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