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法定監護人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戶政機關可依職 權為必要之調查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台 (44) 公參字第 二二四八號函參照) 。至於李○惠所提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七十四年親字第 三號民事判決,如已確定,則其可否據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亦宜由戶 政機關本於職權審酌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