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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9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查代理人於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及於本人,而非
及於代理人。雖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並
不因此而妨礙其效力。從而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此
觀民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明
全文內容:查代理人於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及於本人,而非
          及於代理人。雖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並
          不因此而妨礙其效力。從而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此
          觀民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