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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82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查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人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有物,並排除
他人之干涉,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有明文規定。又土地所有人自由使用、
收益、處分其所有物,雖僅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行之,但無法律依據之
行政命令,不得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 (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一○
號判例參照) 。關於土地之使用,土地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市縣地政機
關得就管轄區域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
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使用地」。經核准闢建為高爾夫
球場之土地,如非依上開土地法之規定編為高爾夫球之用地,在高爾夫球
球場管制辦法中列入「凡經核准闢建為高爾夫球場之土地,不得改變作其
他用途」一條,似難認有法律上之依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