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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8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係指捐助人以捐助一定之財產為基礎而設立之法人,此觀民
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自明。業經設立登記之寺廟財團法人,如其
捐助章程訂有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之地位及職權者 (例如規定信徒大
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信徒 (代表) 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等) ,
即與財團法人之本質有違。至於應否依照最近發布之「內政業務財團法人
監督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
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許可」辦理補正一節,似屬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職掌
,以由其自行裁酌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