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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77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查日據時期台灣家制,因戶主權與戶政制度之實施 (明治三十九年元月十
五日實施「戶口規則」,昭和八年三月一日設立台灣人之戶籍) ,家族之
範圍不限於戶主之親屬或配偶,亦不問其是否同居共財,凡是入籍於同一
戶者,即使招婿、養媳、妾、或碴媒嫺等人,均可稱為家族,足見家長之
地位被戶主權所取代,家成為行使戶主權之範圍。通常一家由戶主 (即家
長) 與家族 (家屬) 組成,惟由單身戶主構成一家亦無不可,故戶主與家
族不以同居為必要,僅以戶主、家族均屬同一戶籍即可 (參見台灣民事習
慣調查報告第二二○頁、二二二頁、二二五頁) 。至於戶籍謄本記載之「
廢戶」係如何原因,作何解釋,本部尚無資料可提供,惟參以大正二年控
字第三五七號關於「廢戶招夫」之判決,謂「夫死亡後寡婦招夫而變更其
住居所時,其前夫戶口仍不得認為業已廢絕」,及大正四年控字第一四一
號關於廢戶判決,謂「依戶口規則,一旦復戶之戶口非廢戶等事由,現不
得予以廢減,惟申請復戶者,本人以錯誤為理由固得任意聲辦廢戶,否則
如強要其申請辦理,於法尚嫌無據」 (同調查報告第二五四頁、第二五五
頁) 是否與本件函詢事項有關,仍請貴部 (內政部) ,自行參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