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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76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業已發生者為限,即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
擔保債權,亦非法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三五號及六
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七六號判例) 。前司法行政部58.11.14. 台五十八函民
決字第八二七八號函釋意旨,尚無不妥。至於債權人得否行使撤銷權 (見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二八號判例) 仍另一法律關係。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