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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66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一  貴屬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羅安祺辦事處函述情節,焦君既非獨子,
    則其母顧○如女士之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
    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自應由焦君與其兄弟姊妹多人平均繼承。
二  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兼有在台與身陷大陸者,其在台繼承人得以保
    證方式,就被繼承人在台所遺不動產,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參見附送
    內政部五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一六四六七五號函資料影本)
    。本件焦君係持用匪偽護照之大陸留美學生,顯非在台繼承人,得否
    比照辦理,宜請內政部提供意見。
三  貴屬用以簽證之FORM C- 10  授權書,似僅證明授權人之簽字屬實而
    已。如其授權事項在法令上無法辦理者,縱予證明,仍然無法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