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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65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被收養為子女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惟
若養親於收養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即於收養同時以女妻之
,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則屬招贅行為,並非民法上所謂收養
全文內容:查「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是以被收養為子女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
          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惟若養親於收養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
          婚之真意,即於收養同時以女妻之,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則屬招贅行
          為,並非民法上所謂收養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 。本件林○
          珪原為蔡○輝長子,民國三十三年 (日本昭和十九年) 十二月十六日自生
          父蔡○輝戶內除籍,同年月二十一日以收養關係入籍林○賢戶內為其養子
          ,並於當日與戶主長女林○慎結婚,相隔三日後,即於同年月二十四日生
          下一子名林○義,足見當時入籍改姓為實質上之招贅婚,難認發生收養關
          係。且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
          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惟此項收養關
          係,當係指與民法親屬編不相違背,或不妨礙公序良俗者而言。本件如認
          林○珪兼具養子與女婿之雙重身分,顯亦與法有違,為現行民法親屬編所
          不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