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以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要 件。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旨在期其認領之真實,故賦予非婚生子 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非謂認領須經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同意。本案吳 ○星申請認領非婚生女張賴○娘之登記,因張賴○娘生母賴○妹於民國二 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前之婚姻狀況不明,吳○星與張賴○娘間究否存有 血統關係?亦無從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