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關係,應依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之有關規定認定之。 來函所述情形,申請人李○宏未能提出原始證明文件以供查考,至於李○ 之及伍○氏均已死亡,雖有台北縣警察局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惟其上 並無有關李○宏身分之任何記載,似無從憑以確認其與李○之間父子關係 。縱李○宏提出經公證人簽證之宣誓書,亦僅能證明該宣誓書上所載事項 確係李○宏所陳述而已,仍不能據以認定其間有何親子關係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