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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61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12 日
要  旨:
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關係,應依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之有關規定認定之。
來函所述情形,申請人李○宏未能提出原始證明文件以供查考,至於李○
之及伍○氏均已死亡,雖有台北縣警察局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惟其上
並無有關李○宏身分之任何記載,似無從憑以確認其與李○之間父子關係
。縱李○宏提出經公證人簽證之宣誓書,亦僅能證明該宣誓書上所載事項
確係李○宏所陳述而已,仍不能據以認定其間有何親子關係之存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