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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60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之債權數額為其債權最高數額,依般舶證記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就債務人所有之船舶設定押權,以擔保其將來依民法第七百四十
九條規定代位取得債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