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第九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推定,雖得提出反證以推翻之,惟僅限於特定人之 間始有其效力。戶籍登記屬於公法之行為,來函所述情形,既未經利害關 係人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則李○潭死亡之時,自應以法院判決 主文所示時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