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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51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第九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推定,雖得提出反證以推翻之,惟僅限於特定人之
間始有其效力。戶籍登記屬於公法之行為,來函所述情形,既未經利害關
係人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則李○潭死亡之時,自應以法院判決
主文所示時日為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