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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45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按訴訟上之和解,係以處分訴訟標的為目的,故在實體法上不容當事人自
行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應亦不許為訴訟上之和解。查民法第一千零六
十三條第二項前段否認子女之訴與公益有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四
條規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等項,既均無適用餘
地,則在性質上自亦不許任由和解。貴部 (內政部) 函附法院和解筆錄,
僅係兩造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主張,彼此合意停止爭執而已,尚難認有
實體法上之效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5、10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