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及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 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國庫及其他就死亡宣告有身分上及財產上利害 關係之人而言,不動產之共有人亦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