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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2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查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結婚,若依其所提出之外國法院簽具之「結婚公證
書」,足認其已經符合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之結婚方式或舉行地
法律所規定之結婚方式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我國駐外單位當可據以更改當事人所持護照之婚姻狀況之記載。至
於我旅外國人所提出之外國法院之「離婚判決書」,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之情形者,我駐外單位可承認其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7、985、10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