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結婚,若依其所提出之外國法院簽具之「結婚公證 書」,足認其已經符合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之結婚方式或舉行地 法律所規定之結婚方式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我國駐外單位當可據以更改當事人所持護照之婚姻狀況之記載。至 於我旅外國人所提出之外國法院之「離婚判決書」,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之情形者,我駐外單位可承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