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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48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身陷大陸之人,仍屬中華民國國民,應有中華民國民法之適用。查結婚,
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且須無
違反同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始為有效。來函所述情
形,參據行政院七十年十一月廿八日台七十內字第一七一四三號函「說明
二」之 (一) ,對於大陸人民所持匪偽護照應不予採用,如有其他足以證
明其婚姻係與前開規定相符且仍在存續中者,似得為已婚之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