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大陸之人,仍屬中華民國國民,應有中華民國民法之適用。查結婚, 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且須無 違反同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始為有效。來函所述情 形,參據行政院七十年十一月廿八日台七十內字第一七一四三號函「說明 二」之 (一) ,對於大陸人民所持匪偽護照應不予採用,如有其他足以證 明其婚姻係與前開規定相符且仍在存續中者,似得為已婚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