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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2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明定。失蹤人在
未受死亡宣告前,仍不失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至於來函所述情形,高雄縣
警察局警員戴○根遭遇特別災難,失蹤已滿三年,其利害關係人不聲請法
法院為死亡之宣告,是否仍應繼續發給薪津,係屬人事行政事項,仍請貴
局 (人事行政局) 依據有關法令勘酌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