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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12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養子女未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後者之收養應
解為無效;如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在前之收養關係應解
為合意終止
全文內容:按一人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即係一人同時有二個養父或養母,縱令法律無
          禁止之規定,亦為善良風俗所不容。故在日據時期,養子女未經養父母同
          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後者之收養應解為無效;如經養父母同意而更
          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在前之收養關係應解為合意終止 (參考最高法院六十
          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三號民事判決) 。本件申請人林○蔥,縱可認為曾被
          收養,惟其經蕭○存收養在前,又經林黃○金收養在後,究竟後者收養是
          否有效,須以是否曾經蕭○存之同意為斷,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戶政
          機關審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