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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09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查因結婚而收養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其目的在使原無直系血親關係之子女
,因收養而發生擬制血親關係,但養子與養母之配偶 (即其親生父) 間原
有親子關係依然不變 (前司法行政部49.1.11.台四十九函民字第一一○號
函後段參照) 。本件宋○珍之原來婚生子女宋○忠等五人,經其繼母宋朱
○蓮收養後仍從生父之姓,核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子女從父
姓」之規定相符。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