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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03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查日據時期台灣人民所撫養之「媳婦仔」 (童養媳) ,係以將來為子媳之
目的所收養之異姓幼女,與養女有別,不論收養時其未婚夫已否確定,均
與養家之親屬發生準於成婚婦之親屬關係 (參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
一五四頁) 。本件王林○娘係於民國前二年六月十日,以「媳婦仔」身分
入戶於王家 (當時戶長為○達) ,既非養女,自與王家之親屬間不發生擬
制血親關係。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