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除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情形外,一人 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係指一人祇許為一夫妻或一人之養子女而言。 本件依貴部 (內政部) 函附之收養書約所載:范○炎於民國五十一年十一 月十五日與非其配偶之李○珍共同收養范○鳳為養女,揆諸首開規定,該 收養行為難謂有效。嗣范○炎於民國七十年五月三一日與范胡○藻離婚, 同年六月九日與李○珍結婚,如范、李二人另行共同收養范○鳳為養女, 應為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