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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01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除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情形外,一人
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係指一人祇許為一夫妻或一人之養子女而言。
本件依貴部 (內政部) 函附之收養書約所載:范○炎於民國五十一年十一
月十五日與非其配偶之李○珍共同收養范○鳳為養女,揆諸首開規定,該
收養行為難謂有效。嗣范○炎於民國七十年五月三一日與范胡○藻離婚,
同年六月九日與李○珍結婚,如范、李二人另行共同收養范○鳳為養女,
應為法之所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