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應具備之
要件
主 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應具備之要件
,希遵照辦理。
說 明:一、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標準:
(一)羈押期間之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之月數,應占羈押月數二之一以上
,再犯及累犯應佔三分之二以上。
(二)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二、羈押之期間:
(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第二、三、四類別之受刑
人,即宣告刑在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其羈押期間超過其宣告刑六
分之一者(參照前司法行政部 69.11.29 日台 68 函監字第一一七
○二號函示規定之要件一)。
(四)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第五、六類別之受刑人,
即宣告刑在十二年以上,其羈押期間在二年以上者(參照前司法行
政部 68.11.29 日台函監字第一一七○二號函示規定之要件二)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4 年 8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409025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