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交換房屋使用,係一方以自己所有或經管之房屋交與他方使用對價
,而使用他方換來之房屋,其性質與租賃無殊。
二 本件依來函所附有關文件影本:台灣省物資局與東○書報社雙方係在
民國四十五年四月訂定「交換使用房屋合約」,東○書報社並於民國
五十一年二月對台灣省物資局出具承諾書,謂「貴局台北市博愛路一
○五號底層房屋,與本社台北市信義路等房屋交換使用案,本社同意
於貴局所住本社台北市瀋陽路一巷七號、信義路三段一五七巷二、四
號房屋三幢遷讓交還時,當即將博愛路一○五號房屋交還貴局,決不
食言。」則原來之「交換使用房屋合約」,已附有以台灣省物資局將
台北市瀋陽路一巷七號及信義路三段一五七巷二、四號房屋三幢,返
還與東○書報社為終止合約之解除條件。台灣省物資局如返還上開三
幢房屋,即可隨時請求東○書報社返還博愛路之房屋。
三 又查本件所涉及房屋,係台灣省之省有財產,非國有財產,「台灣省
省有財產管理規則」就該省省有財產之處理另作規定,似不宜適用國
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