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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69)法律字第 25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02 日
要  旨:
死亡宣告僅推定其人為死亡,如本人在他處並未死亡,其權利能力並無影
響,故鄭○亮如確屬生存,其申請核發護照自應依一般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