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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69)法律字第 01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08 日
要  旨:
一  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 (參照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三六號判決) ,其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
二  收養子女依日據時期之戶口規則或我國戶籍法,固應申報戶口,辦理
    戶籍登記,但此並非收養之成立要件與收養之是否成立無關。本件黃
    ○海君是否具有養子身分,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