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 (參照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三六號判決) ,其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 二 收養子女依日據時期之戶口規則或我國戶籍法,固應申報戶口,辦理 戶籍登記,但此並非收養之成立要件與收養之是否成立無關。本件黃 ○海君是否具有養子身分,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