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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53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一  按我國民法親屬編,自台灣光復之日起始適用於台灣。在此以前之收
    養行為是否有效?應依當時適用於台灣之法令或習慣決之。本件收養
    行為究發生於台灣光復前?抑光復後?就台北市政府函述意旨以觀,
    似欠明確,尚難判斷其效力。
二  本件涉及具體事件之處理,如當事人有爭議,應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