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
規定,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 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規定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前開法條第二項所明定,似非董事會所得任意決
定其歸屬。
全文內容:一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
之規定,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 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規定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前開法條第二項所明定,似非董事會得任意決定
其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