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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52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所謂蓋章,法律上並未規定其印章應包括姓名之全部,如所蓋印章雖未包
括姓名之全部,但能證明確係出於本人之意思表示者,當亦生蓋章之效力
 (參考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