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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10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依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
之所謂『幼』,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05 頁